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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須:
  (一)主張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二)並已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可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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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krist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