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ife of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所羅門王年少向上帝求智慧治理國家,上帝應許他成為最有智慧的君王,也公開審判許多疑難的訴訟.

聖經 列王記上  3章

  • 在基遍,夜間夢中,耶和華向所羅門顯現,對他說:你願我賜你什麼﹖你可以求。 所羅門說:你僕人─我父親大衛用誠實、公義、正直的心行在你面前,你就向他大施恩典,又為他存留大恩,賜他一個兒子坐在他的位上,正如今日一樣。 耶和華─我的神啊,如今你使僕人接續我父親大衛作王;但我是幼童,不知道應當怎樣出入。
  •  僕人住在你所揀選的民中,這民多得不可勝數。  

  • 所以求你賜我智慧,可以判斷你的民,能辨別是非。不然,誰能判斷這眾多的民呢﹖  所羅門因為求這事,就蒙主喜悅。
  •  神對他說:你既然求這事,不為自己求壽、求富,也不求滅絕你仇敵的性命,單求智慧可以聽訟,

  •  我就應允你所求的,賜你聰明智慧,甚至在你以前沒有像你的,在你以後也沒有像你的。

  •  你所沒有求的,我也賜給你,就是富足、尊榮,使你在世的日子,列王中沒有一個能比你的。

  •  你若效法你父親大衛,遵行我的道,謹守我的律例、誡命,我必使你長壽。

  •  所羅門醒了,不料是個夢。他就回到耶路撒冷,站在耶和華的約櫃前,獻燔祭和平安祭,又為他眾臣僕設擺筵席。

  •  一日,有兩個妓女來,站在王面前。

  •  一個說:我主啊,我和這婦人同住一房;他在房中的時候,我生了一個男孩。

  •  我生孩子後第三日,這婦人也生了孩子。我們是同住的,除了我們二人之外,房中再沒有別人。

  •  夜間,這婦人睡著的時候,壓死了他的孩子。

  •  他半夜起來,趁我睡著,從我旁邊把我的孩子抱去,放在他懷裡,將他的死孩子放在我懷裡。

  •  天要亮的時候,我起來要給我的孩子吃奶,不料,孩子死了;及至天亮,我細細地察看,不是我所生的孩子。

  •  那婦人說:不然,活孩子是我的,死孩子是你的。這婦人說:不然,死孩子是你的,活孩子是我的。他們在王面前如此爭論。

  •  王說:這婦人說活孩子是我的,死孩子是你的,那婦人說不然,死孩子是你的,活孩子是我的,

  •  就吩咐說:拿刀來!人就拿刀來。

  •  王說:將活孩子劈成兩半,一半給那婦人,一半給這婦人。

  •  活孩子的母親為自己的孩子心裡急痛,就說:求我主將活孩子給那婦人吧,萬不可殺他!那婦人說:這孩子也不歸我,也不歸你,把他劈了吧!

  •  王說:將活孩子給這婦人,萬不可殺他;這婦人實在是他的母親。

  •  以色列眾人聽見王這樣判斷,就都敬畏他;因為見他心裡有神的智慧,能以斷案。

  •   

  •  民法訴訟考題-撰寫起訴狀  謝憲杰老師

  • 撰寫起訴狀-無色性,即依事實及法條撰寫,無情緒性辭語。

    A騎乘機車載B,於99年8月10日晚間8時許,行經台北市中正區時,遭駕駛甲客運公司之司機乙不慎撞傷,A、B車倒地而受有傷害,A、B共同對乙提出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乙提起公訴,A、B於法院審理時,單純委任丙律師代繕書狀,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並分別主張受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損害,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乙有罪後,將附帶民事賠償事件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停審理,審理時,A、B即共同委任訴訟代理人丙律師,並指定送達代收人為丙、丁。

     

    (一)若您是丙律師,請以您的角度代A、B撰寫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

    (二)承上題,請簡要說明您所撰寫起訴狀當事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所憑藉之理由為何。

    (三)承上題,請說明法院就A、B所受之損害是否須為同勝同敗之判決,理由為何?

     

    附表一、甲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項目

    編號

    項目

    金額

    證據資料

    1

    醫藥費

    50萬

    醫藥費單據

    2

    撫慰金

    100萬

    3

    看護費

    40萬

    無單據,由家人照護

    4

    交通費

    10萬

    計程車單據

    5

    機車修理費

    2萬

    機車店單據

     

    附表二、乙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項目

    編號

    項目

    金額

    證據資料

    1

    醫藥費

    50萬

    醫藥費單據

    2

    撫慰金

    100萬

    3

    看護費

    40萬

    無單據,由家人照護

    4

    交通費

    10萬

    計程車單據

     答案僅供參考(我只念兩週)

    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

    原告: A,B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丁

     

    訴之聲明:

    一、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A、B金額各100萬,詳如(附表一、二)之醫藥費、慰撫金、看護費用及交通費用之總計。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A騎乘機車載B,於99年8月10日晚間8時許,行經台北市中正區時,遭駕駛甲客運公司之司機乙不慎撞傷,A、B因車倒地而受有傷害.

     

    二、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受有傷害,故其對於原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就後述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請求被告應就後述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一)醫藥費:

             1. 本項請求依據除了一般侵權行為—民法184條之規定外,另依據同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依最高法院78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係指被害人以前並無此需要,因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而言。因此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需至醫院治療,因而所支出之醫療費用,應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加害人應予賠償。  

             2.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A、B受傷後,各自所支付之醫藥費用計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二)慰撫金:

    1.依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謂「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為精神慰撫金之明文。 

    2.本案原告A、B因本件車禍發生,致受有傷害,造成身體疼痛難耐為此各請求甲、乙連帶給付慰撫金1,000,000 元。

        (三)看護費用:

            1.按「親屬間之看護,縱因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所付出之勞力,顯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

    2. 本案原告A、B因本件車禍發生,甲、乙應連帶給付A、B家人看護費各400,000元。

    (四)交通費:

            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A、B自車禍受傷後,「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計程車車資,憑單據總計各為100,000元。

    三、綜上,原告A、B因被告之本件侵權行為合計各有2000,000元之損害,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懇請  鈞院鑑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至為感德。

     

       

    證據:

     

             一、本案檢察官起訴書影本。

     

             二、A、B醫療費用繳費單據影本。

     

             三、計程車繳費單據影本。

    附件:

       附表一、二:A、B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項目(機車修理費不列入訴訟請求範圍)。

     

     

    (二)承上題,請簡要說明您所撰寫起訴狀當事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所憑藉之理由為何。

     

    一、當事人:

    1. 原告A、B委任丙律師提出刑事附帶民訴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各自獨立。
    2. 被告乙撞傷A、B,依民法第18條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民法第188條前段: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甲公司應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訴之聲明:

    1. 依民訴第388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且原告起訴時有特定訴訟標的之義務,以之劃定法院審判範圍,並據以決定起訴後有無訴之變更追加,及判決確定後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2. 依民訴第85條:『…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訴訟費用應由甲、乙連帶負擔。

    三、事實及理由:

    1. 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可特定訴訟標的。法院在宣判前會先做言辭辯論,可減少訴訟的冗長和繁複。
    2. 2萬元,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乙因業務過失所造成的財物毀損,因過失毀損財物不是犯罪,不能列入不需繳裁判費之附帶民事範圍,可在同一訴訟,擴充訴之聲明,移到民庭後所生變更需另付裁判費。

             (1).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之協議程序,民訴第250條前段、第268條之1。

             (2)伴隨準備書狀先行程序之協議。

             (3)準備程序上爭點簡化協議-受命法官前之協議,準備程序上自律性協議。

             (4)起訴前受爭點簡化協議程序-證據保全程序之協議,法院程序對外之協議自律性協議。

        2.   如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然而有關甲所提出的機車修理費

    3、本項小結為00,000元。

    (三)承上題,請說明法院就A、B所受之損害是否須為同勝同敗之判決,理由為何?

    1.民訴第55條:『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2.A、B所提共同訴訟之訴訟標的各自獨立,對共同訴訟人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屬於普通共同訴訟,可A勝B敗或A敗B勝,不需要同勝同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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